校準的基本要求校準應滿足的基本要求如下:1)環境條件校準如在檢定(校準)室進行,則環境條件應滿足實驗室要求的溫度、濕度等規定。校準如在現場進行,則環境條件以能滿足儀表現場使用的條件為準。2)儀器作為校準用的標準儀器其誤差限應是被校表誤差限的1/3~1/10。3)人員校準雖不同于檢定,但進行校準的人員也應經有效的考核,淮北校準檢測,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,只有持證人員方呆出具校準證書和校準報告,也只有這種證書和報告才認為是有效的。
儀器設備檢定或校準后,如不能達到使用要求,校準檢測儀器,實驗室應立即停止使用該設備,可能時應進行隔離和粘貼“禁用”的紅色標識,計量校準檢測中心,防止其他人員誤用。同時,實驗室應追溯這些缺陷或偏離對之前檢測、校準結果的影響。在這種情況下,應確定追溯時間,如果該儀器設備在上次檢定或校準之后未實施期間核查,則需要追溯上次檢定或校準之后的所有檢測結果;如果該儀器設備在上次檢定或校準之后實施了期間核查且結論是“可信”,則只需追溯期間核查之后的檢測結果。這也是強調實驗室應有選擇地對儀器設備實施期間核查的重要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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